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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辉:汽车行业反垄断风险及合规应对

2024年7月11-13日,2024中国汽车论坛在上海嘉定举办。本届论坛以“引领新变革,共赢新未来”为主题,由“闭门峰会、大会论坛、10多场主题论坛、9场重磅发布、主题参观活动”等多场会议和若干配套活动构成,各场会议围绕汽车行业热点重点话题,探索方向,引领未来。其中,在7月12日下午举办的“主题论坛六:策略共鸣,未来共筑”上,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建辉发表精彩演讲。以下内容为现场演讲实录:




谢谢许总,非常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我是来自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杨建辉,之前我在国家部委,后来去阿里工作,前不久到律所来了。我觉得都挺有意思的。

可能到现在大家都比较累了,时间也比较久了,而且我想反垄断的话,大家可能听说过很多,但是了解的是不是特别多我觉得可能不一定。所以这个时候前面大家都是在讲技术、讲科技。现在转到法律,我想要稍微切换一下。这个切换本身会有一点困难的。

因为反垄断技术性比较强了,也不会特别的讲那么多的技术性的问题。讲4个问题。第一,汽车销售过程当中,转售价格维持的问题。第二,汽车售后市场反垄断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目前来说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整个汽车行业发生巨大变化。现在新能源车、电动车、智能驾驶等等都是发展非常快。汽车行业的竞争状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我想即使这样,其实这两个问题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也对汽车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合规问题。

第三个简要介绍一下以专利池的专利许可问题,目前来说这是新的问题;第四个简要说一下欧盟政府补贴条例带来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是转售价格维持,所谓转售价格维持就是汽车供应商把汽车销售给经销商,主要是4S店,之后要求4S店在销售汽车给最终消费者的时候,必须要以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是销售的价格不能低于其所要求的价格。这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限定转售价格,转售的时候,这个价格是限定的,第二种情况的话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销售的时候最低不能低于某个价格。

这种行为其实在《反垄断法》来说的话有巨大风险的,因为《反垄断法》有所修改。在之前的话,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是违法的。为了有比较直观的印象,我想介绍一个行政处罚案例。

这是2019年处理的案例(图)是某个汽车品牌,罚款金额达到了8761万,其实我觉得这倒不多,处罚比例达到整个销售额的2%,主要的违法是固定转售价格以及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主要的违法事实首先是固定了转售价格,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整车网络的售价,这是网上的销售价格。第二个是限定江苏省内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的销售价格,这个其实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就是在销售系列车型的时候,不能低于某个价格。现在其实大家都在互相降价,可能问题不是那么严重了。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依然是违法的。

这其实仅仅一个案例,一个行政处罚案例,从《反垄断法》实施之后,目前为止,因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或者转售价格维持,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有7个。我就不一一介绍了,都已经网上公布了。

我们可以对7个案例稍微做一些分析,转售价格维持这种行为频繁被行政执法,频繁被处罚,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种行为,除了汽车领域之外,其他领域也有大量的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并处罚,目前为止一共有28个案件,汽车行业是最多的有7个。另外有奶粉行业有6个。医药行业有3个,还有很多其他的。不同的行业,这个行业跨度非常的。对于这7个案件,我们可以稍微看一下。

因为是比例罚,营业额的百分之多少,所以处罚的基数非常重要,不同的基数直接影响到这个处罚的数额,这个是企业整个上一年度营业额,这个其实相对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另外一个处罚的比例,这7个案件,比例都不一样,有的最低的是1%,最高的达到7%,这个其实就很高了。处罚金额看的话最低3000多万,最高达到3.5个亿,总的罚款12亿多。平均每个案件的罚款达到了1.7亿。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数字。所以整个的反垄断方面的合规,或者说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合规风险还是非常大的。

其实除了被行政处罚之外,还有可能会有其他的风险就是民事诉讼,如果重要价格限制垄断协议,而被行政处罚之后,还有可能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或者企业,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件就是一个诉讼案件,所谓的后继案件。被处罚之后再提起诉讼了。这个案件的话是自然人对某个汽车销售公司以及相应的4S店提起的诉讼,这之前销售公司和相应的4S店是受到处罚的,这种案件审判的时候会相对容易一些。这种违法的性质都已经确认了。不要再举证。

这个也对企业实施转售价格维持是增加了更大的风险,这个案件当中自然人最终胜诉了,最终受到赔偿。

《反垄断法》对转售价格限制有一些规定,在2022年的时候《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纵向协议是有非常大的一个修改的。修改之前基本上是行为违法,所谓的本身违法,这种行为不管其他的,不管政治行为是不是造成影响,也不管是不是有市场支配地位都罚,行政执法这方面来讲是这样的。

修改之后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增加了两款,第一款是如果有上面的行为,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这种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性效果的,可以不被禁止。增加这款表示着,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实施的是一种推定违法的原则,就是法律推定你违法,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不违法,可以推翻这种推定。这是跟前面本身违法是有非常大的区别了。

还有第三款,这个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如果市场份额低于某个数值,比如低于15%,即使实施纵向价格限制措施可能还是安全的,这是安全港了。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当时因为这是在修法之前颁布的,这个有一个安全港的指标30%,但是这个指标当时可能是从行为上不适用价格垄断协议的,只适用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新的法颁布之后可能有改变。这个30%不一定准确,可能是在15%左右。因为在原来有一个《禁止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当中提出的市场份额就是15%。

因为转售价格维持这种行为具有非常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应该采取一些合规性的措施。

第二个稍微介绍一下汽车售后市场的反垄断问题,售后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市场,售后市场类型很多,在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还是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这个售后市场市场规模也是很大的,预测今年要9600亿,我想可能是会更多。

而且汽车供应商汽车厂商很大的利润来源是总售后市场维修来的。在售后市场领域当中,最容易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是,排除限制独立的维修商提供的服务,正是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垄断性的利润。而排除这个独立的维修商的这种提供的服务,他的方式可能有多种了,其中一种是对汽车配件的限制,汽车配件生产的限制,外采、销售限制,大家可以想想,如果一个独立的汽车维修商,得不到需要的维修配件的话,他无法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的。

所以通过这种汽车配件的限制,可以达到排除维修商的服务。所以这些行为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的限制是很多情况下,这些情况下的话是违法的;第二种手段是对维修技术信息或者维修工具可获得性,来进行限制。这样的话,通过这种手段同样的可以排除独立维修商的服务,因为他得不到维修技术信息有没有维修的工具,就无法提供维修服务了。在一定情况下,如果是限制维修技术信息或者维修工具的可获得性的话,他也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第三个问题我想简要地跟大家介绍一下与汽车相关的专利池专利许可的问题,这是新的问题,而且车联网出现之后,这个问题越来越重要。其实现在大家可能比较知道的是Avanci之间的谈判,汽车厂商跟Avanci之间谈判,主要是4G、5G的无限通讯专利,他是独立的第三方专利许可组织,是一个独立于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管理组织。专利池当中的专利权人既有国外的ICT或者IOT领域的专利巨头,也有中国的专利权人,华为应该是刚加入中国,中芯片一通讯、中国移动等等都是。

汽车移动领域的话,有专门的Avanci的"Avanci车辆平台",用车辆移动的4G、5G的移动许可。

这个专利许可实施条件是整车作为一揽子许可的这种计费单位,一辆车收多少钱,而不是根据其他单位进行计费。而且之前的话是每辆车收15美元,从2022年开始上调了,现在上调到20美元,这个相对来说费用也是不低的。在咱们的国家车企很早就把这个问题反映到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了,6月27日的时候,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室的负责人约见了专利池的相关负责人,递交了《提醒敦促函》,对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当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规避一些风险,我觉得这种博弈时间会比较长的。除了4G、5G的无线通信专利,其实我觉得还会有其他的专利池,后面也会逐渐开始收费了。

其中Wifi 6这个专利许可,现在已经有这种说法了。除了这个我想还会有其他的,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这个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PPT)而且对车企来说比较重要的问题。前面是第三个问题是有关汽车相关的专利池专利许可的问题。

第四个是非常简单介绍一下欧美《外国政府补贴条例》对车企可能带来的问题,欧盟的《外国政府补贴条例》主要是针对企业获得外国补贴,可能会扭曲欧盟的市场竞争,前面不久前的反补贴调查是不一样的,反补贴调查之后,欧盟对中国电车车企增收了不同的反补贴关税了,这个是跟那个完全不一样,那个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一种措施,这个是完全欧盟内部法律。

主要还是针对的是中国企业,这个法是去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12月份开始生效,生效之后今年1月份开始就对中国有5个案件了。整个《条例》内容很丰富,大家知道这么一点就行,它对某些行为某些中国的车企在欧盟的经济行为是会产生约束力的:有两类,一类是事先申报的,包括两种一个是并购,达到标准的并购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在欧盟那边并购欧盟的企业,你可能要事先进行申报,看是不是获得中国政府的补贴了。这个是广义的,第二个是公共采购的投标,如果参加欧盟的用公共资金来进行的采购的话,去参加这种投标的话,如果达到一定标准的话,要事先进行申报,欧委会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没有资格的话,可以完全剥夺投标的资格或者并购交易的资格。

另外是事后欧委会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即使这个行为已经结束了,已经实施过了,但是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话还可以进行审查,对这些主动审查的经济行为,就没有限制了,所有的经济行为在欧盟的经济行为,欧委会都可以事后依职权进行审查是不是获得了政府的补贴,从而会对欧盟的市场竞争造成扭曲。这两个工具是非常厉害的,我想对中国的车企在欧盟范围当中的经济行为,包括投资并购,包括公共采购的投标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事先申报的标准,并购交易、公共采购投标,大家知道就这么一回事就可以。其实企业针对欧盟的《外国政府补贴条例》也可以做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了,这个也是大家了解就好。

我的介绍基本上就这些,说一下竞天公诚,竞天公诚是国内八红圈律所之一,是综合性律所,有1000左右人,希望今后有机会向大家进行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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