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放开金融机构民企持股限制 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
3月3日,在2024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提交了关于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限制、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整合有关刑法条文与罪名、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等建议。
景柱表示,目前,外国资本可以持有国内银行保险机构100%股权,实现了完全控股,但国家现行监管规定对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限制依然存在,中小商业银行的中资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保险公司控股类股东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3,持股比例均限制在较低比例水平。这种“内外有别”的监管标准,既不利于实现“竞争中性”原则,也不利于推行“国民待遇”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金融机构分散的股权结构安排,貌似集体负责制,其实是无人负责制。造成的结局要么是长期内卷,要么是听任职业经理人打短工。”景柱表示,无论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实质单一股权,还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实质多元股权,都无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基于此,景柱建议,在科学规范有效监管下,放开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比例的限制,发挥各种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让各种资本享受同等的“竞争中性”和“国民待遇”。
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中,景柱称,当前是经济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提升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一环,在打破僵局、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五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共计2801件,经破产重整盘活的资产高达3.4万亿元,完成破产重整的企业达到3285家,取得了显著成绩。
不过,景柱表示,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极大影响了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管辖法院或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重整前后企业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人员不变,债权人大会形同虚设两方面。为此,景柱建议从四方面来完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破产重整案件异地管辖,并统一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防止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空间;追究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在关于整合有关刑法条文与罪名的建议中,景柱认为现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规定,弱化了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力度。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是贪污罪。”并对整合后的贪污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同时,为与现行刑事政策相衔接,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保护,建议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整合后的受贿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此外,现行刑事立法上“重公轻私”规定,不利于对民营企业财产的平等保护。故建议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资金罪。”同时,对整合后的挪用资金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鉴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殊性,景柱强调,应当对其制定高于普通人员的法律标准,建议在刑法适当位置规定,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在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的建议中,景柱提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防治存在诸多困难,包括有的执法司法部门对企业报案不够重视,互相推诿,缓办延办,甚至不办;有的存在错误观念,重公轻私,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看作民营企业的家事,把打击民营企业腐败、追赃挽损看作给民营企业帮忙;有的要求民营企业自己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着手处理,且定罪量刑幅度公私失衡,追惩力度不足。
基于此,景柱从六方面提出了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工作的建议,包括建立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机制,构建反腐倡廉的政法环境;健全规范统一的办案机制,解决涉民企腐败立案难、查办难问题;开展打击整治民营企业贪腐犯罪专项行动,清理“历史欠账”;优化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法细则,以竞争中性原则保护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法律待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局职责,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员工职业信用数据库和从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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